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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效力范围 全国
语种 中文
类别大类 税收法规
类别细类 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 2009.01.23
文号 国税函[2009]50号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一、基本规定(三)”规定的情形,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二、除“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规定的情形外,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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