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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效力范围 全国
语种 中文
类别大类 税收法规
类别细类 进出口
发布时间 2009.02.05
文号 财税[2009]14号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附件下载: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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