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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 效力范围 |
全国 |
| 语种 |
中文 |
| 类别大类 |
税收法规 |
| 类别细类 |
进出口 |
| 发布时间 |
2009.02.05 |
| 文号 |
财税[2009]14号 |
| 正文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附件下载: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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