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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效力范围 |
全国 |
| 语种 |
中文 |
| 类别大类 |
税收法规 |
| 类别细类 |
涉外税收 |
| 发布时间 |
2008.12.18 |
| 文号 |
国税发[2008]122号 |
| 正文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出具,是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指定专人,负责《税务证明》的管理工作。 二、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税务证明》的出具和管理工作。 三、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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