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软件更新:2007-02-06 | 系统数据更新:2009-10-25 | 数据记录:6526 |    | 法规检索 | 最新税法 | 税法汇编 | 模拟考试 | 税苑论坛
    中国税官
    最新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检索[返回]

提供人 本条资料是由 taxno1 添加至本系统
标题 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效力范围 全国
语种 中文
类别大类 税收法规
类别细类 消费税
发布时间 2008.12.19
文号 财税[2008]167号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二、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三、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消费税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本 法 规 库由 《 中 国税官 》网 站进 行 整 理      
 
            
     
                  
      《中国税官》: http://taxofficer.cn/      

页面执行时间:97.656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