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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
| 效力范围 |
全国 |
| 语种 |
中文 |
| 类别大类 |
税收法规 |
| 类别细类 |
企业所得税 |
| 发布时间 |
2008.12.05 |
| 文号 |
国税发[2008]114号 |
| 正文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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