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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
| 效力范围 |
全国 |
| 语种 |
中文 |
| 类别大类 |
税收法规 |
| 类别细类 |
进出口 |
| 发布时间 |
2008.12.03 |
| 文号 |
财税[2008]154号 |
| 正文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12月1日起,对黑大豆(税则号为1201009200)出口免征增值税。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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