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软件更新:2007-02-06 | 系统数据更新:2009-10-25 | 数据记录:6526 |    | 法规检索 | 最新税法 | 税法汇编 | 模拟考试 | 税苑论坛
    中国税官
    最新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检索[返回]

提供人 本条资料是由 taxno1 添加至本系统
标题 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效力范围 全国
语种 中文
类别大类 税收法规
类别细类 增值税
发布时间 2008.12.31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08年1号
正文 为促进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的过渡与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公告。
 
 
         法 规 库由《中国 税官》 网站 整 理         
 
            
     
                  
      《中国税官》: http://taxofficer.cn/      

页面执行时间:78.125毫秒